原标题:7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兰州晚报讯 8月12日、13日,西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巨某等7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予以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斗争转入常态化以来西固法院公开宣判的第四批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西固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巨某纠集被告人冯某、邓某某等人,在西固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巨某为纠集者,冯某、邓某某及其他叁名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经常聚集在学校门口打架斗殴,对学生们造成一定心理威慑,严重威胁校园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该组织中有多名成员系未成年人,充分说明该恶势力组织已向未成年群体渗透,应予严惩。该恶势力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行为,实施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多起违法活动。该组织实施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2022年、2023年,尚处于发展上升期,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符合恶势力组织的全部认定条件。另查明,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各1起,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个人盗窃犯罪1起。
西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巨某等7人构成恶势力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具体量刑方面,西固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对纠集者加大惩处力度;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是否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涉案的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西固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组织纠集者张某某、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分别判处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参加者冯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分别判处另外叁名未成年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