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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7   发文部门:党委办公室    作者:周琪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对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江西省委组织部制定的《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党费核算

第叁条 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对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个人扣缴部分作为个人工资收入应当计入党费计算基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类、职业年金个人扣缴部分,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

第六条 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费核算前,由党委组织部向财务处提供学校党员名单(如有新进党员或新发展的党员及时以函的形式告知)。财务处根据第叁、第四、第五条规定,核算出党员每月的党费基数,并反馈给组织部。组织部按比例计算出每位党员每月的党费基数,并通知给各支部。

第叁章 党费收缴

第七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全体党员中通报。申请中应写明困难的情况、申请少交数、申请期限。少交党费的,党费交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少交、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少交、免交到期后,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上报工作,校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回复工作。

第九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以校党委名义开设银行账号,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医药学校委员会”。学校党费要及时存入党费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管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依据此办法制定《党费收缴流程》(附件)

 

附件:党费收缴流程

 

编辑:周琪

审核:李敏